甘南县明滢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5MA1A4R7G9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幸福街龙泉公司楼厢楼北数一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从甘南县艳红保鲜蔬菜商店购进胡萝卜4kg,购进价格14元,2025年7月22日从甘南县艳红保鲜蔬菜商店购进胡萝卜4kg购进价格16元,2025年7月22日抽样检验抽取了6.15kg,价格4.96元/kg,其余1.85kg已销售,销售价格4.96元/kg,违法所得共计39.68元。甘南县明滢果蔬店经营抽检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该批次胡萝卜抽检不合格。
2.甘南县明滢果蔬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甘南县明滢果蔬店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经过。
6.刘春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甘南县明滢果蔬店经营者身份。
7.第一次现场现场、第二次现场拍摄照片各1张,证明甘南县明滢果蔬店现场情况。
8.上级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9.农产品产地证明一份,证明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0.甘南县明滢果蔬店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甘南县明滢果蔬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1.召回公告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胡萝卜进行召回、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是事实。
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测样品购买费支付凭证各一份。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09-16
2
甘市监处罚[2024]40号
经查,甘南县眀滢果蔬店经营者刘春良于2023年8月15日在甘南县供销日用品连锁店购进了10袋钟阿龙龙卷风辣条,进价每袋1.7元,销售价每袋2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2日,保质期至2023年12月2日。已销售出去9袋,由于检查不仔细剩下1袋于2023年12月25日售出,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发现后经营者及时进行了退货并将超期辣条销毁。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出示了消费者的购买证据,经营者对此事予以承认,证明该店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7
3
黑甘市监处罚[2023]227号
甘南县明滢果蔬店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于该商标不是在商品上,不能体现经营额。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甘南县明滢果蔬店下达甘市监责字[2023]ZZ2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现场外观照片1张:证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及涉事商标外观;
3、现场外观照片一张:证明改正后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店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及合法公民身份;
6.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过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改正措施;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整改后情况.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