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鼎盛利鑫肉类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宇奇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764455806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畜牧园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30
(2024)内2502民初178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
锡林浩特市鼎盛利鑫肉类加工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7
(2024)内2502民初19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刘**,刘**
锡林浩特市鼎盛利鑫肉类加工厂,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杨**,毛**,郑**,张*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1
2024-02-28
(2024)内2502民初19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刘**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7-15
(2020)内2502民申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张*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郑*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农科(防疫)罚﹝2025﹞13号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4时,接到群众反映情况后我局派出执法人员赴鼎盛利鑫肉类加工厂,经电话通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吴宇奇到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三名屠宰工人进行生猪屠宰活动,下货清洗人员2名,现场已屠宰生猪8口(猪胴体共计1229千克),猪圈内有51口待宰生猪,以上59头猪均无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执法记录和拍照,经电话向领导请示同意后于当日对51口生猪及1229kg生猪胴体进行了扣押,同时对该企业法人及货丰进行了询问,取得了相关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其违法情节轻微,危害结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以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从从轻处罚档次内“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检疫合格的同类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涉案金额:待宰生猪51口,均在150kg以上,8口猪胴体重量共计1229kg。按照市场价20元/kg,51口x150kg20元/kg=153000元,1229kgx20元/kg=24580元,共计:153000+24580=177580元。处罚金额为:177580x0.15=26637.00元。本机
177580.00元
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