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杨宏林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宏林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4QL8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G区2141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4〕1343号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美团平台店铺“杨宏林口腔 美白 矫正”发布的产品宣传“全口检查 成人口腔全面检查 、皓齿美白牙齿1次、全口涂氟”等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的内容不一致。以上行为涉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发布的产品宣传“皓齿美白”等内容,其行为涉嫌对医疗广告对功效表示断言。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诊疗项目病历收费情况,其价格高(等)于美团店铺诊疗项目价格,故举报事项“利用虚假价格诱导消费者交易”不成立。当事人与美团平台签订了入驻合同,服务费用为360元,故广告费为360元。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60元。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对效果作出断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20元。综上,对当事人罚款合计1080元。
108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