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荣九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荣凤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2MAC2BQGF6N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胡集街富民路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市监处罚〔2024〕15026号
当事人荣**于2024年8月28日从沭阳县,以以8.8元/斤的价格购进小台芒9.5公斤,以3.8元/斤的价格购进云南蜜桔24.9公斤,货款356.4元于供货方送货上门时当场结清。尔后,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小台芒和云南蜜桔放在沭阳县胡集镇富民路104号的沭阳荣九便利店内水果区,分别以小台芒19.6元/公斤、云南蜜桔17.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称重销售。2024年8月28日,本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台芒和云南蜜桔进行抽检。2024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分别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XN-20240828108、No:XN-20240828111)和本局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XN-20240828108、XN-20240828111)各2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和云南蜜桔违法所得268元,货值金额624.4元。
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小台芒和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的云南蜜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