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云夫一品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AT5W38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龙马商业街商铺1-2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从昆明正昌水果批发市场云南马車夫商贸有限公司以6.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脐橙24.5公斤,在2024年1月12日抽检前,以17.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0公斤,1月12日抽检了4.2公斤(以17.5元/公斤支付了抽检费用),剩余的10.3公斤以11.8元/公斤的价格于抽样当天全部售完。
抽样脐橙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脐橙货值金额370.04元,获得违法所得210.79元。由于是零售,未留存消费信息,所售脐橙无法召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79元;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