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宏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3MAKA9895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艳路9号8栋1单元6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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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扣押的商品电池系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上述商品系当事人从邵东国际商贸城西二区二楼225号周爱平处购进。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佐证,当事人按照标识为南孚5号的电池以1元/粒、标识为南孚7号的电池以1元/粒、标识为南孚1号的电池以5元/粒、标识为丰蓝1号的电池以3元/粒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仅提供了销售单,故认定违法所得为535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为“南孚”、“丰蓝”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4687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开展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相符合的经营活动,且未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变更登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限期当事人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罚款4152元;
2.没收被扣押的标识为南孚5号的电池800粒;标识为南孚7号的电池1334粒;标识为南孚1号的电池208粒;标识为丰蓝1号的电池326粒;
3.没收违法所得535元。
共计罚没款4687元。
4152.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