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昌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31987662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开发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28
追偿权纠纷
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17-09-07
(2016)赣01民初5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7-06-11
(2015)东民初字第25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4
2017-02-16
(2015)洪民二初字第6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6-10-11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6
2016-09-0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6-06-1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鼎凯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3
2020-12-15
(2020)赣0102执异9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邓**、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25
2015-10-19
(2015)南银民初字第2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329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4
2020-11-09
(2020)赣01执恢120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2-29
2019-11-04
(2018)赣01执220号之六
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2-29
2018-10-15
(2018)赣01执220号之一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2-29
2019-06-10
(2018)赣01执220号之四
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2-29
2019-05-20
(2018)赣01执220号之三
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2-29
2019-07-21
(2018)赣01执220号之五
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2-29
2019-04-18
(2018)赣01执220号之二
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百德润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1-06
2019-11-27
(2019)赣0102执947号之一
南昌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67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要求企业补报年报,并提供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督促当事人若长期停业未经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或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提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对当事人分别出具了当事人税务信息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无申报记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1-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