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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本寅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6MA3618996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道口工业园区18号一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兰江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于2022年被弋阳县人民法院查处、判刑后至今未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无法找到当事人。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当事人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为叶兰江所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上述事实确认:一、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11月6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4年11月28日、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注册时提交的电话号码的通话截图,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3.2024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提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和当事人注册时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住所等基本情况; 4.2024年12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取证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住所地进行检查,由工业园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见证,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存续,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弋阳县税务局和弋阳县人社局出具的文件,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事实; 6.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16日,我局两次通过向当事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弋市监信询通字〔2024〕2号、弋市监信询通字〔2025〕2号)各1份,证明我局催促当事人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23日前到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7.2025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江西华尔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饶燕邮寄《询问通知书》(弋市监信询通字〔2025〕5号)1份,证明我局通知江西华尔圣实业有限公司于1月23日前到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当事人是否仍在注册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8.2025年2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发布的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材料,到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9.2025年3月28日,我局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信息的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仍存续且未办理歇业的事实; 10.2025年5月20日,由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江西华尔圣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方文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自租赁期限到期后至今未在该场地租赁、经营的事实; 11.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信息,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5日、2025年7月10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1、2024年度报告而列入经营异常,证明当事人未按时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通过上述电话联系、向登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取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向属地人社局发函调取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企业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信函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无法联系。 1.2024年11月6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4年11月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弋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赣1126刑初14号】、弋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弋公(经)诉字[2021]024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兰江利用该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已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 3.国家税务总局弋阳县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当事人的税务登记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当事人向上饶市韦特服饰有限公司等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制作的《关于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编号:2021-3) 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情况和实际在无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受票公司用于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
吊销上饶市凯利康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