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久爱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GRH8XX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逸嘉新园225号1-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浙0205民诉前调129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宁波久爱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并记录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和凭证的情况下,从一个上门推销产品的人手中进货上述“玛咖拿铁咖啡”并开始销售,并分别于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24日销售给上述举报人“玛咖拿铁咖啡”共计43包,销售总金额为3098元,违法所得赚了1664.67元。剩余17包“玛咖拿铁咖啡”均已于2023年8月2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抽检,其中,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205mg/kg,他达拉非检测结果为3.94×103mg/kg,其余项目未检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玛咖拿铁咖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64.67元。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31664.6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玛咖拿铁咖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64.67元。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31664.67元。
3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