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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文峰壹陆捌便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林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9KJC8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上述“宝宝伊伊霜”系经营者龚林于2024年三月从房县艳霖商贸购进的,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当事人陈述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相关进货票据已无法找到。根据当事人回忆,当时购进共计10盒,进价为12.00元/盒,售价为15.00元/盒,过期后也未售出。由于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判断经营者在上述化妆品过期后是否有销售,是否有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综上,检查当日当事人上述化妆品仍陈列于经营货架,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也未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因涉案4盒化妆品,当事人已完成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没收实物的条件,故不予实施没收涉案产品,结合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材料,经办案机构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予以适当减少,责令当事人改正该项违法行为,由罚款2000元减少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以及《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鄂药监发〔2024〕43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应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形,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处罚:(一)对具有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不实施并处处罚;对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但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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