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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森林火焱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艳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090379463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双合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5〕115号
2025年8月28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核查处置模块中收到编号为No:BGSP2512128的《检验报告》。任务来源为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生产的“清水莲藕(酱腌菜)”(1千克/袋)在流通环节梨树县梨树镇鑫金亿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该案件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将报告编号为No:BGSP251212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建市监当罚〔2025〕DD035号),给予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清水莲藕(酱腌菜)”外包装袋上所标注的的配料为新鲜莲藕,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低亚硫酸钠、山梨酸钾;但生产时实际使用的配料为盐渍莲藕,食品添加剂为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一水柠檬酸。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明配料盐渍莲藕及“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生产的“清水莲藕(酱腌菜)”共计203袋,销售给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新欣水产调料商行200袋(订单式生产),剩余3袋备样。在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辅料流程阶段,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导致该批次“清水莲藕(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95g/kg,高出规定标准。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新欣水产调料商行所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清水莲藕(酱腌菜)”下架并召回,召回90袋,其余110袋已销售。综上,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45.1元(203袋×1.7元/袋),认定当事人销售110袋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87元。当事人生产的“清水莲藕(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外包装袋是2023年统一印制,当时使用的食品外包装袋上所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低亚硫酸钠、山梨酸钾,实际使用食品添加剂为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一水柠檬酸。当事人因低亚硫酸钠具有强还原性、易溶于水、不稳定等特点,所以后来改用了焦亚硫酸钠;添加了苯甲酸钠,它具有抑制微生物的生长,防止食品腐败变质的作用;同时使用一水柠檬酸代替了原来使用的柠檬酸。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明配料为“盐渍莲藕”及“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新欣水产调料商行销售的200袋“清水莲藕(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在忽视外包装袋标注真实性情况下,继续使用2023年印制的外包装袋,截止案发该外包装袋还有200个未使用。当事人未索要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检验报告,也不能提供原材料盐渍莲藕供应商进货票据。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生产的“清水莲藕(酱腌菜)”经抽样检验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23020300986)。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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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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