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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爱齿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BMAXM1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武珞路247号银和汇项目主楼一楼A103及主楼3楼302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合同纠纷
武汉爱齿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黄*
巴东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7
(2025)鄂2823民初588号
合同纠纷
武汉爱齿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巴东县人民法院
2
2025-03-05
合同纠纷
武汉爱齿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55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2017年4月25日从武汉市邦尔维思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一台手术显微镜,该台手术显微镜2022年5月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手术显微镜的使用不单独收费。,上述速迈手术显微镜货值金额为82000元。 还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在小红书平台通过当事人注册的公司账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用语为当事人文案人员根据其医生资质杜撰,以便患者快速了解医生的专业方向进行的宣传,无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 2026年1月开始发布,广告制作费用200元。为吸引患者到院接受相关诊疗服务,当事人系本案广告主和发布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速迈手术显微镜一台(型号:OMS2350);2.处以罚款41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速迈手术显微镜一台(型号:OMS2350);2.处以罚款41600元。
416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2
武昌卫传罚﹝2025﹞017号
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