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富兵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790564889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官渡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5〕19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6月14日,法定代表人翟富兵于2010年7月16日取得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经营权并负责该水厂的生产经营活动。
2、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今为官渡集镇区域安装水表1531块,目前在用水表1031块,上述所有水表自安装之日至今未进行更换或周期检定,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水表检定合格证明性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3、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区域公示水费收费文件及收费标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翟富兵称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都是按1.60元/吨进行收取水费,故没有进行价格公示。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6日按要求公示了水费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居民用水1.50元/吨,非居民用水2.00元/吨,如果使用了电力水泵抽水供水,我公司据实将电费平摊至居民用水水费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4、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官渡集镇区域1031户用户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其中居民用户997户,非居民用户34户,供水收费未区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统一按照1.60元/吨向用户收取。当事人于每季度结束时入户抄表登记用户用水量,经核算后按季度向用户收取水费并开具水费收费票据。依据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竹发改字〔2021〕43号)要求:居民生活用水部分,集镇水厂供水价格为1.50元/吨;对于电力抽水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还应在此价格基础上据实收取应分摊的抽水电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单一制水价,供水价格最高不超过2.00元/吨;该文件所发布的供水价格自2021年5月1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翟富兵称在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到当事人公司检查时才收到上述文件。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期间未使用电力供水,其供水价格为1.60元/吨(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水);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5年6月安装电力抽水的供水工程后水费仍为1.60元/吨,未据实将抽水电费分摊至居民用水水费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6日,我局向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
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山市监限提〔2025〕615号)一份,要求当事人七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①2021年6月至2025年7月居民用水及非居民用水供水统计明细;②2021年6月至2025年7月居民用水及非居民用水水费收费明细及票据;③2021年6月至2025年7月供水用水泵电费缴纳明细及票据;④水费收费依据文件及收费公示情况。当事人在限期内已提供上述材料。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和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竹发改字〔2021〕43 号)核算出当事人2021年7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按季度核算用户用水量及水费)共计多收水费19238.02元。明细如下:
2021年7月至12月:居民用水量35827吨,缴纳抽水用电费0元,应收水费53740.50元,实收水费57323.20元,多收水费3582.70元;
2022年1月至9月:居民用水量58673吨,缴纳抽水用电费0元,应收水费88009.50元,实收水费93876.80元,多收水费5867.30元;
2022年10月至12月:居民用水量22523吨,缴纳抽水用电费274.88元,应收水费34059.38元,实收水费36036.80元,多收水费1977.42元;
2023年全年:居民用水量93529吨,缴纳抽水用电费4617.66元,应收水费144911.16元,实收水费149646.40元,多收水费4735.24元;
2024年全年:居民用水量92520吨,缴纳抽水用电费29581.51元,应收水费168361.51元,实收水费148032.00元,多收水费-20329.51元;
2025年1月至6月:居民用水量76634吨,缴纳抽水用电费4588.04元,应收水费119539.04元,实收水费122614.40元,多收水费3075.36元;
综上,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除开2024年居民用户水费亏损20329.51元,总计多收取居民用户水费19238.02元。
6、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竹山县官渡镇自来水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竹山市监责退〔2025〕3号),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多收取的水费款19238.02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部分我局将依法没收。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对消费者退费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多收取的...[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