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北辰区津和大润发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永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3MA824F6N2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爱贤道宜景园小区左侧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90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百货超市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从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袋 “冠珠粉丝”,进货单价是2.9元/袋,共17.4元。在店内货架上标注为“冠珠 龙口粉丝(蓝袋)”的标签进行售卖,截止案发时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3.9元,利润是6元。当事人因系统原因将上述粉丝商品标签标注为“冠珠 龙口粉丝(蓝袋)”,上述粉丝品名为“冠珠粉丝”,不属于龙口粉丝。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从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箱“京坤”老白干酒,共8件,进价共120元,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售价为19.9元/件。商品条码为“6952482900986”,通过查询编码中心官网,代码持有人为“保定京坤酒业有限公司”。并非委托方“北京城京坤酒业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前,当事人共销售2件上述老白干酒。当事人行为满足经销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商品的构成要件。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2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31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5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其在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菜花中有标注“有机菜花”字样,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在店铺销售名为“有机菜花”的商品为有机产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自述其销售的菜花并没有经过有机产品认证。当事人销售该菜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构成要件。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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