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PXK7U4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河农场一分场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4
2024-12-17
(2024)内0625民初169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贾*、内蒙古河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准)水利罚决字【2026】第5号
未查询到与投标文件一致的社保参保信息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确实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罚款:12834.3元 没收违法所得:34063.59元
12834.30元
准格尔旗水利局
2026-04-15
2
巴临市监处罚〔2026〕1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云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安全阀校验报告》四份,《安全阀校验记录》四份,据当事人陈述,以上四份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日期均为报告中列明的校验日期,出具报告日期与校验日期为同一日,其中,编号为HCJS(AQ)2025-06-372、HCJS(AQ)2025-06-369的两份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人员为赵维世,编号为HCJS(AQ)2025-07-040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人员为范志强,编号为HCJS(AQ)2025-07-208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人员为王云,审批人员均为谢玉涛,出具的报告均已送达了委托校验单位,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王云全面负责安全阀校验的管理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6日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员赵维世进行询问,据安全阀校验员赵维世陈述,编号为HCJS(AQ)2025-06-372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是由赵维世于2025年6月25日进行校验的,校验完成后填写了安全阀校验记录,在校验中,其仅按照委托校验单位要求进行整定压力的确定,未严格核对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要求,导致上述报告出现工作压力与整定压力关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错误。由赵维世进行校验的编号为HCJS(AQ)2025-06-369的安全阀校验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6日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站站长兼校验员王云进行询问,据王云陈述,编号为HCJS(AQ)2025-07-208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是由其在2025年7月18日对上述安全阀开展校验工作的,虽在校验完成后进行了核对,但并未发现该安全阀整定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关系不正确,导致上述报告出现工作压力与整定压力关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错误。经过上述询问,确定了该公司的安全阀校验工作流程为首先进行安全阀校验,填写安全阀校验记录,提交安全阀校验记录,进行审核批准,审批完成后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然后制作安全阀标牌,上铅封,如安全阀校验中存在校验不合格情况,则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员范志强,安全阀报告审批员谢玉涛相继离职,不在该公司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所以未取得范志强、谢玉涛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人王云,安全阀校验员赵维世、王云在询问过程中承认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阀校验中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阀校验的事实。
一、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二、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直接管理人员王云罚款5000元。 三、对内蒙古河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员赵维世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60000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