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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廉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29565049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昌邑区上海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3﹞120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从浏阳市金猴烟花出口花炮厂购进了笛音礼炮王120个(20箱),售价30元每箱;于2021年12月5日从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购进了小金鱼60个(5箱),售价5元每个;于2021年12月5日从浏阳金刚山虎礼花厂购进大赢家120个(15箱),售价88元每箱,购进惊天蕾96个(12箱),售价64元每箱;于2021年12月11日从上栗县富兴出口花炮厂购进了大号啄木鸟288挂(48箱)售价12元每箱;于2021年12月15日从湖南醴陵市贺家桥琥玛花炮厂购进了花皮啄木鸟576挂(18箱),售价32元每箱。涉案产品经长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2022年1月28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复检。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因在吉林地区销售情况不佳,在现场检查前已全部退货返厂,厂家已出具返货证明。送达检验报告后(抽样和备样由承检机构带回),厂家出具的返货证明中,商品货值金额为4140元,无违法所得。
2022年1月28日我局收到六份检验报告(NO:DQ2124200267、NO:DQ2124200268、NO:DQ2124200269、NO:DQ2124200270、NO:DQ2124200271、NO:DQ2124200272)显示2021年12月20日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爆竹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行为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414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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