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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63LJN0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洋湖乡横洋路159号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赣09民终1826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乡市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杨*,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06
(2024)赣0982民初249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乡市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杨*,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3
2024-12-04
(2024)苏1081民初56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周*,李*
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万载营销服务部,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4
2024-09-20
(2024)赣0982民初249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乡市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5
2024-08-30
(2024)赣0982民初249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乡市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杨*,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6
2024-01-15
(2024)赣0982民初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
叶**
樟树市人民法院
7
2023-03-22
(2023)赣0121民初1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
南昌县人民法院
8
2022-12-27
(2022)粤1602民初69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骆**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童**,钟**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03-05
(2021)赣0823民初1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祝**
杨**,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
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7
2021-05-21
(2021)赣0823民初1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祝**、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518.84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08
2019-01-17
(2018)浙0106民初114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黄*、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城综处字﹝2025﹞第10-0115号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赣C3107D,赣GD727挂)于2025年11月23日17时30分许,在东莞市樟木头镇东深路路段运载散装物料(沙土)共23立方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给予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1-27
2
东城综处字﹝2025﹞第33-0027号
我分局执法人员收到茶山交警大队线索移交反映,2025年10月28日在东莞市月湖路茶山段发现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C6078D(冀DU2A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在运输风化石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2025年10月31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茶山镇超限检测点停车场勘验,重型半挂牵引车上共装载约27立方米的风化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罚款
3500.00元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1-12
3
深交罚决第﹝2025﹞ZD06265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日十一时三十五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S356)白石路口对赣C5788D车辆进行检查。司机雷某陈述该车所属公司为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并出示了该车的相关证件,表示当趟由车主公司安排运输石子从坪山丹梓大道坪山创新工业园附近到龙岗坪地,执法人员发现其装载货物过高,存在货物洒落路面的情况,但尚未造成路产损坏。发现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违法内容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其他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违法行为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处五百元罚款
5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6
4
深交罚决第﹝2025﹞ZD03987号
2025年4月23日17时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心中路对车牌号为赣C6289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石子,从惠州送往环城南路,当趟运输由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指派。司机、车辆以及所属运输公司分别具备符合该趟运输活动的从业人员资质、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许可,但现场存在车辆装载石子高出车厢,且未加盖篷布的行为。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情形)。
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5
5
樟树交罚﹝2025﹞233号
2024年4月15日15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办理赣C1630D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时,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为2023年7月,《道路运输证》因逾期未年审超过六个月被注销删除。经查实,该车的经营业户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车《道路运输证》被注销删除后,仍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6
樟树交罚﹝2025﹞213号
林招华驾驶赣C1367D(鄂AP439挂)重型半挂货车,从高安市八景返回樟树市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装煤灰。经查实,赣C1367D(鄂AP439挂)重型半挂货车的经营者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货运,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鄂AP439挂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该车罐体顶部左右两侧擅自加装了250mm栏板,加高部分为铁质焊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1
7
粤惠园洲罚﹝2025﹞8号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 年 2 月 15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凤山村聚和小组惠肇高速四标段附近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运输土方。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按照《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序号 4,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捌拾元整(¥998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000002041446)、广东省非税收入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80.00元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2025-04-25
8
东城综处字﹝2024﹞第02-0157号
2024年10月28日23时06分,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员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3681D-赣C182C挂)在塘厦镇迎宾大道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有建筑垃圾约30立方米。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5000.00元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18
9
粤惠博交罚﹝2024﹞02336号
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5月23日00时06分使用赣CBL68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 K2524+115博罗龙溪(龙溪东江大桥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75.374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26.374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13000.00元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18
10
粤东交罚﹝2024﹞03675号
2024年09月19日15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国道G2202536公里900米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赣C3832D/粤L80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行为。经查,车属业户是江西铜鑫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司机童建峰是公司雇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其陈述,该趟运输是从东莞塘厦村装货,目的地是常平陈屋贝,运输过程中没有遮盖帆布。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