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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云洪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P5X841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红卫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4年1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红卫村依法对“元谋县元马云洪经营部”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李洪花于2019年10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红卫村经营“元谋县元马云洪经营部”。2024年1月9日本局查获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以下化妆品: 1.2023年5月1日,当事人从网上以18元/瓶的价格购进“洁优客”酵素柔护洗衣液和“言蹊”椰油酵素低泡洗衣液各1箱(6瓶/箱,共12瓶),两种洗衣液各自用了4瓶,各剩余2瓶拟以20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未售出; 2.2023年8月4日,当事人从县城高家批发部以3.5元/支的价格购进“冷酸灵”抗敏感牙膏10支,自己用了4支,剩余6支拟以4.5元/支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未售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07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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