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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旭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MA9L88FM3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南街村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166号
当事人注册名称为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当事人登记地址为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南街村107号(即张旭的个人家庭住址),但经核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新村41排6号。 一、当事人自行使用并对外销售的涉案软件技术的功能 经核查,当事人自行使用并对外销售过“替换卡特效”“内录卡特效”“自定义时长完播AB”“闪屏”“视频并轨AB”等软件技术,均是对视频进行一定修改,从而绕过微信视频号平台审核或者骗取平台流量推送。这些软件技术的主要功能有:1.“替换卡特效”可以去除视频的重复度,避免微信后台监测到视频重复度过高而限流;2.“内录卡特效”可以将特效的内容替换为其他视频,使得微信后台误判该视频使用了特效,错误地对该视频进行流量曝光;3.“自定义时长完播AB”可以修改视频时长,使得微信后台审核的视频时长与实际播放时长不一致,错误地判高该视频完播率,以获取流量;4.“闪屏”可以对视频抽帧取帧,去除视频的重复度,避免微信后台监测到视频重复度过高而限流;5.“视频并轨AB”可以将两个视频合成一个视频,使得用户端观看的视频与微信后台审核的视频不一致,从而避开平台审核。此外,当事人还自行使用并对外分享、销售过“山河矩阵系统”软件,该软件主要功能有:1.绑定多个微信视频号账号,批量管理账号,查看多个账号的视频播放量、点赞数、粉丝数等数据,并根据数据形成折线图;2.对自己发布的视频批量评论、提前设置评论等。 在2025年6月4日询问笔录中,张旭主动承认了涉案软件技术具有上述功能,且曾使用、分享、销售过涉案软件技术的事实。在2025年7月9日二次询问笔录中,张旭对我局两次调取的腾讯公司证据材料均未提出异议。 二、当事人对外分享、销售涉案软件技术的模式与金额 1、通过付费加入微信内部群销售涉案软件技术。张旭在询问笔录中称,上述涉案软件技术均不是其个人原创开发,而是从网友同行处购买了类似功能的软件后,请他人模仿开发的,本人不掌握软件源代码。在得到这些软件技术后,张旭便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Bilibili视频网站等途径进行宣传,并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夸张的直播带货成交金额等内容,吸引他人前来购买涉案软件技术,或者跟他付费学习起号推流等手段。张旭会将付费向他学习的用户拉入微信内部群“山河高端AB服务”。在该内部群中,张旭会向学员教授视频发布与直播投流手段,并向学员提供上述涉案软件技术,用于发布视频获取流量。加入内部群的费用为1980元/3个月,其中包含教学费、咨询费、涉案软件费等多种费用,并无单独账目。通过对张旭手机设备进行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执法人员调取到了10个付费1980元加入张旭内部群的微信用户。即当事人利用付费加入微信内部群的方式将涉案软件技术销售给了10个用户,销售额共计19800元。 2、通过猪发卡平台销售涉案软件技术。为核实具体情况,我局向猪发卡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查函,根据猪发卡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并经当事人张旭确认,当事人通过猪发卡平台销售的“10张卡《支持封面支持卡AB》”“60张卡《支持封面支持卡AB》”“100张卡《支持封面支持卡AB》”“AB一机一卡以后出版本免费更新3次”等4种商品均属于上述涉案软件技术。用户在猪发卡平台购买商品后,便可以使用涉案软件技术修改视频,1张卡代表可以使用该技术10次,也就是可以修改10个视频。根据猪发卡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当事人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7月28日,共计从平台提现25544.79元,即涉案软件技术销售额25544.79元。 3、通过微信销售“山河矩阵系统”软件技术。张旭的询问笔录中称,当事人通过微信向部分内部学员和朋友免费分享过“山河矩阵系统”软件,但该软件主要是供自己使用,几乎没有对外销售。通过对张旭手机设备进行电子数据证据提取,当事人对外销售过该软件1次,销售金额为1980元。 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软件技术的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根据对张旭手机设备进行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猪发卡平台提供数据等证据资料,结合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可以确定的当事人销售涉案软件技术金额为47324.79元。 我局认为:1.当事人自行使用并对外销售的“替换卡特效”“内录卡特效”“自定义时长完播AB”“闪屏”“视频并轨AB”等软件技术,能够利用技术手段绕过微信视频号平台审核或者骗取平台流量推送,加大了平台审核的难度与成本,也使得部分不符合微信平台审核规则的违规内容得以传播,扰乱了微信视频号平台的正常秩序;2.当事人自行使用并对外销售的“山河矩阵系统”软件,能够实现批量查看微信视频号账号数据等功能,加重了微信的运营负担,破坏了微信视频号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干扰了微信视频号服务的正常
罚款100500元
100500.00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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