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忠杰 | 注册资本:24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BDJCR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庙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9
(2022)浙0604民初57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邵**
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4
(2022)浙0604民初57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2-10-17
(2022)浙0604民初57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邵**,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0
(2022)浙0604民初6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
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1-08-17
(2021)浙0604民初43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阮**,阮**,阮**
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21-07-26
(2021)浙0604民初4384号
健康权纠纷
阮**,阮**,阮**
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4
2022-03-10
(2022)浙0604民初6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111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5日,道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食堂的食材储存室货架上发现存放的黄冰糖(塑料袋散装)、面粉、粉丝、生粉、白糖、干菜、紫菜(以上食材均为塑料储存箱储存)均已生出大量虫卵、并且面粉和生粉已经生出黑色霉菌,执法人员对涉案食材采取了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8月1日道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绍兴市上虞安心涌泉养老院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区发现内有成虫和虫卵的白芝麻一袋。执法人员对涉案白芝麻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另,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食材进行称重,共:干菜0.8KG;生粉2.3KG;紫菜0.16KG;黄糖0.8KG;白糖4.25KG;粉丝3.15KG;面粉7.05KG;白芝麻0.6KG。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人林某某的陪同下共同观看了当事人食堂区域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当事人厨师郑某某于7月22日早5时58分于食材储存处直接取用上述食材。当事人负责人林某某现场确认视频真实性,并承认,厨师郑某某日常于上述食材存放处直接取用食材用于烹饪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记录。2025年8月19日,道墟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整改情况复查。经复查,食堂已经加装纱窗门和挡鼠板。食材储存区已经加强人员培训,更换新食材未发现霉变等情况。台账记录已完善。调查认定的事实:厨师郑某某日常将购货需求告知供货商(上虞彭超副食品批发店)。供货商由方某某联系,供货商被告知需求后将食材交付给货运人员尹清华,由尹清华签收后直接送达食堂交给厨师郑某某。根据票据显示,涉案食材的进货时间和价格为:粉丝2包44元共10斤(7月1日进;规格:5斤/包),根据林某某陈述粉丝为每次用完后购进,最近一次购进是7月1日;面粉50斤90元(7月1日进);白糖15斤57元(6月5日)、10斤38元(4月1日进);紫菜2斤66元(6月5日进);白芝麻2斤20元(5月16日进);生粉50斤88元(4月1日进);黄冰糖和干菜票据未留存,根据厨师郑某某确认,黄冰糖10元/袋购进,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林某某确认一袋共2斤。干菜根据林某某确认进货价格为10元/斤。该食堂为养老院的配套设施,养老院按照每人600元/月标准收取伙食费用,不对外营业。另查明,在食堂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案食材在存放过程中发霉变质并且生出虫卵,厨师未及时清理并将其继续使用、烹饪。另,根据现场称重结果和当事人进货清单对比,在进货后,面粉等食材已大量消耗、执法人员扣押仅为剩余未用部分。根据进价计算货值金额:面粉25.38元、白糖32.3元、紫菜10.56元、白芝麻12元、生粉8.096元、黄冰糖8元、干菜16元、粉丝27.72元,共140.506元。因当事人食堂为内部食堂没有经营性质,故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和承诺书,证明其整改情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10页,2025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食材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负责人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刘某某、林某某的自然人身份。证据三:2025年8月4日对当事受委托人林某某的询问笔录3份11页,台账取证照片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材制售食品的违法情节。证据四:2025年8月1日对厨师郑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4页,附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2025年8月4日对食堂负责人方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4页,附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提供的菜谱1份5页。印证当事人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材制售食品的违法情节。证据五:行政强制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两份(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1日)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的措施。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承诺书各一份、8月19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共3页、整改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整改措施,加装挡鼠板、纱窗以及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完善食材储存和进货流程。<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材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白芝麻0.6KG;干菜0.8KG;生粉2.3KG;紫菜0.16KG;黄糖0.8KG;白糖4.25KG;粉丝3.15KG;面粉7.05KG。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食材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白芝麻0.6KG;干菜0.8KG;生粉2.3KG;紫菜0.16KG;黄糖0.8KG;白糖4.25KG;粉丝3.15KG;面粉7.05KG。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