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潇浦镇永明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柏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5MA4LB9T020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白龙溪村进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永市监处罚〔2024〕152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2024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江永县潇浦镇永明纯净水水厂的“永明包装饮用水(饮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耗氧量(以0?计)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其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1500元)。
2.罚款人民币两仟元。(¥:2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叁仟伍佰拾元。(¥:3500元)。
200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江永市监处罚[2023]120号
按照《湖南省实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厂生产的“永明饮用纯净水”进行了抽样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3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A2023-01-J773777)和《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编号:GZJ23430000004445497)送达给你厂。
经查,按照《湖南省实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厂生产的“永明饮用纯净水”进行了抽样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mg/100g)标准指标:n=5 c=0 m=0,检验结果:5、未检出、13、7、16,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批桶装水共生产100桶(规格18.9L/桶),成本2.5元/桶,按3.5元/桶销售,货值金额350元,已销售完毕,共获利100元。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3
江永市监案处罚﹝2023﹞120号
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是条件致病菌,属于革兰氏阴性杆菌,能对人体产生致病性,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将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给饮用水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10100元上缴国库。
1010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