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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贝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鲁迪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MA28DBCX5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内第1幢第2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浙1102民初5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武义贝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7
(2023)浙1102民初5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武义贝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66号
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贝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行政处罚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