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让胡路区蔷薇养生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小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4MAC77E3X0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二期28#幢14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353号
经查,2025年6月16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排湿排寒”字样的广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具有“排湿排寒”功效的佐证材料,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为自行设计、自行发布,故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设计者、广告发布者。 经进一步核查,上述广告链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1月;违法广告所宣传的服务项目年销售0笔,销售单价为29元,销售金额0元;当事人抖音平台费用总计580元,为存续期间所有服务项目链接的服务费,本案涉及的“排湿排寒”项目链接为其中一个,故该项目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罚款1400元
1400.00元
-
2026-06-05
2
庆市监处罚〔2026〕3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1月13日期间在抖音平台上架的服务项目:水光亮颜卡的广告内容含有“一次无创水光=敷1000片面膜”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依据,内容虚假。该服务项目共售出1单,29.9元/单,未核销已退款;“【抖音专享】熏蒸排湿排寒”未核销,当事人无法提供“排湿排寒”宣传依据,内容虚假,已在检查前主动下架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当事人给予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