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王台区途安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喜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05MA43FQQC3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禹王台区南郊乡杨正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禹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6年6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路过该门店发现该店正在加装车篷,进入该店内检查发现有2辆台铃电动车为老国标电动车,车辆生产日期为2025-08-21,在店内于其他6辆新的轻便摩托车共同售卖,且未作明显区分。该单位现存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为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两辆车的整车编码分别为348822501949022、3488822501888823,在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下面显示“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特此证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经国家标准公告发布。2025年1月13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正式对外发布。GB17761-2024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替代GB17761-2018。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至2025年8月31日)和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至2025年11月30日)。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1490元。
1490.00元
禹王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