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海生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3MA3965WY9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香域滨江2#楼1-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1
(2026)赣1003民初1845号
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4
(2026)赣1002民初4253号
合同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3
2026-06-08
(2026)赣1030民初1181号
合同纠纷
广昌县人民法院
4
2025-10-14
(2025)赣0121民初91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
赣州华盟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7
(2024)赣1002民初68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耀龙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10-08
(2024)赣1002民初68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耀龙电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85号
2026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春节期间公共场所秩序整治方案》对凤凰世纪花城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2026年2月9日维保人员郑鸿杰一人在39栋1单元1楼大厅和2026年2月15日维保人员郑鸿杰、李峰二人在6栋2单元1楼大厅的维保监控视频,在维保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人员未带任何工具,调取了小区电梯维保记录,发现没有2026年2月9日维保人员在39栋1单元维保记录,只有2月3日和2月17日的维保记录。37栋西梯编号31103610312019010002的电梯维保记录,从 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2月16日李峰的签名笔迹大部分不一样。2026年2月15日的监控视频维保人员郑鸿杰、李峰是来补2月14日维保的2栋、3栋、5栋部分的电梯维保记录,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下达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6〕第5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经对该公司的维保经理吴国荣,维保人员郑鸿杰、李峰分别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该小区共有电梯33台,自2020年 03月23日小区电梯维保工作都是由江西中弘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每年都签订了维保合同书,并履行了网上告知义务,维保电梯33台,每台每月电梯维保费用240元,每月合计7920元。当事人所属维保人员郑鸿杰2月3日在未对该小区正在使用的7台电梯(39楼4台编号为31103610312019010005、31103610312019010006、31103610312019010007、31103610312019010008,42号楼3台编号为311036103120190100017、31103610312019010018、31103610312019010019)开展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3日填写了维保记录,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另外26台电梯当月维保无监控视频,无法确定电梯维保情况,当事人所属维保人员郑鸿杰和李峰承认37栋西梯编号为31103610312019010002的电梯维保记录从 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2月16日李峰的签名大部分是由郑鸿杰一人代签完成,但在调查过程中无法确认哪台电梯哪次维保为1人,哪台电梯哪次维保为2人。2026年2月9日维保人员郑鸿杰一人在39栋1单元1楼未带任何工具进入电梯对2026年2月3日维保记录中的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并进行了除锈操作,监控视频中的小瓶子为除锈工具,李峰当时在电梯顶层检查故李峰未出现在监控视频内。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你单位当月维护保养电梯33台,每台每月电梯维保费用240元,当月收取费用累计7920元。所属维保人员2026年2月9日进入39栋1单元电梯为电梯除锈操作,不属于电梯维保行为。2月3日对39号楼4台、42号楼3台共7台电梯未做维护保养,填写了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680元。当事人维保记录从 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2月16日存在代签维保人员名字,记录无法具体到时间设备维保人数,且1人维护保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我局已下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6〕第5号)责令立即改正。
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2.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1680元。
3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