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爱军 | 注册资本:117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31092624696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3
(2021)晋0931民初62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石**,太原市华亨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3
2021-10-14
(2021)晋0931民初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4
2021-09-27
(2021)晋0931民初109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山西基业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5
2021-08-23
(2021)晋0931民初1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尚源新能环境有限公司
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6
2021-06-24
(2021)晋0931民初62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7
2020-11-09
(2020)晋0931民初10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
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石**,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8
2020-09-21
(2020)晋0931民初6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赵*,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9
2020-08-03
(2020)晋0931民初6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赵*
保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6-10
(2025)晋09民终7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海邦环保有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8
2021-04-08
(2020)晋0931民初10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云飞与石晓东、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09-25
(2020)晋0931民初6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与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73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5号
该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仍执行环保电价,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462638.27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635005.79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上仍执行环保电价多结算电价款97326元;合计1194970.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对多结算环保电价款1097644.06元予以没收,并对超过一倍以上多结算电价款97326元处以1倍罚款计97326元,罚没合计1194970.06元。
97326.00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晋市监价监罚字﹝2024﹞14号
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我局的2021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关于全省2021年享受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函〔2021〕347号、767号、〔2022〕104号)、《关于全省2021年第四季度享受环保电价和超低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超标及CEMS故障小时数情况的函》(晋环函〔2022〕469号)、《关于复核享受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函〔2022〕105号)提供的数据,以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的时均上网电量数据,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详尽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燃煤发电机组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超限值时段上网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因发电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时段上网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两项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380157.3元。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款23226.5元。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享受环保电价燃煤电厂2021年第一季度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标情况的函》(晋环监控函〔2021〕347号)等5份函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当事人《2021年各季度上网电量及时均上网电量》、营业执照、增值税发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罚款6.967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9679.50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