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静龙锦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3MAE77D299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富塘路37-1号1幢4楼4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开展直播活动推广普通食品“明日叶粉”期间,使用“消炎”,“张姐就是飞蚊症,张姐的眼睛就是好了,他天天就是吃这个。我的眼睛就是飞蚊症,就是我吃了这个现在啥也没有了”等用语。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将直播内容截取部分作为视频讲解内容上传至“明日叶粉”销售链接。
当事人在其直播间推广涉案普通食品“明日叶粉”时,使用“消炎”,“张姐就是飞蚊症,张姐的眼睛就是好了,他天天就是吃这个。我的眼睛就是飞蚊症,就是我吃了这个现在啥也没有了”等用语,违反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