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恭主顺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琤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347320396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7
2018-12-04
(2018)鄂0112执1696号
何**、武汉XX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27
2018-12-04
(2018)鄂0112执1697号
李**、武汉XX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2-27
2018-12-04
(2018)鄂0112执1692号
陈**、武汉XX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39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7月29日,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2024年7月5日取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1705070191),有效期至2030年7月4日。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420112322506171021560007、250825420002N0365712与250826420002N0380493的三份报告中相关检测项目/参数及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2026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三份报告均由当事人出具。当事人现场提供编号为420112322506171021560007、250825420002N0365712与250826420002N0380493的三份报告的原件复印件,号牌号码为鄂ALF351车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检测报告单(平行检测三次)和号牌号码为鄂AKC258车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检测报告单(平行检测三次)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检定证书》(汽车平板轮重制动检验台,证书编号:25ZS925009743-001)和《校准证书》(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证书编号:25ZS925009742-001)。2026年3月2日,当事人授权签字人舒柳明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并现场提供情况说明(2025年10月16日)和整改报告(2025年10月16日)等材料。当事人说明在2025年9月9日进行的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后便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10月16日完成整改,2025年12月17日将整改报告交由我局特设科。
经查,问题1:编号为420112322506171021560007的报告,加载减速法中记录“转鼓线速度”,与标准要求中记录“VelmaxHP”的要求不一致。《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附录B B.2.1.1对车辆及发动机的要求“检测最大轮边功率和相对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表面线速度(VelMaxHP),并检测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的排气光吸收系数k及80%VelMaxHP点的氮氧化物”,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当事人说明,该检测报告的格式由平台(车防中心)统一生成,在2025年9月10日,便联系车防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改正,并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修正。当事人提供编号为420112322509300913010003的报告(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报告中为“实测(修正)VelMaxHP”,已经完成改正。
问题2:编号为250825420002N0365712与编号为250826420002N0380493的两份报告,两台不同机动车外廓尺寸(整车长、宽、高)数值记录完全一样。编号为250825420002N0365712的报告车辆号牌号码为鄂ALF351,检测时间为2025-8-25,检测数据中整车长、整车宽、整车高为11977mm、2530mm、3964mm,编号为250826420002N0380493的报告车辆号牌号码为鄂AKC258,检测时间为2025-8-26,检测数据中整车长、整车宽、整车高为11977mm、2530mm、3964mm,两车中此三项数据完全相同。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出现相关问题为数据传输交换机使用年限较长设备老化造成的,仪器的测量数据传输速度慢,在发现问题后便采购数据交换机进行更换,并对2025年2月至9月的数据进行核查比对,未出现相关情况。当事人提供供货合同(合同编号:20150822),与成都佳诚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汽车外廓尺寸测量仪、型号为JCC-L,并提供《校准证书》(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证书编号:25ZS925009742-001)。当事人联系车牌为鄂ALF351和车牌为鄂AKC258的车辆进行召回并进行三次重新检测。车牌为鄂ALF351车辆三次重新检测中整车长为11973mm、11981mm、11981mm,整车宽为2534mm、2527mm、2534mm、整车高为3966mm、3966mm、3960mm。车牌鄂AKC258车辆三次重新检测中整车长为11981mm、11979mm、11981mm,整车宽为2533mm、2530mm、2531mm、整车高为3992mm、3986mm、3986mm。数值均在标准限值内,判定为合格。
问题3:百米试验跑道未隔离并被行车道占用。底盘间隙仪未放置在外检地沟两侧使用,台面有损,运动不灵活。平板制动台前台体左右台体有高度差,台体下沉,不符合国标要求。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进行整改:1、将百米试车跑道单独隔离避免被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