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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康惠医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俊鹏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BRA5W7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新起街18委圣地亚七号小区B1栋商服0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23号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勃利县康惠医药店执业药师李春荣不在岗未挂牌告知,现场对该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的执业药师李春荣仍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属于逾期不改正行为,本局于2024年5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勃利县康惠医药店法人高俊鹏承认执业药师李春荣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2024年5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4月30日勃利县康惠医药店执业药师李春荣不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康惠医药店法定代表人高俊鹏承认执业药师李春荣不在岗未挂牌告知的违法事实。 4.李春荣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有执业药师注册证。 5.《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合法身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8.现场笔录1份,证明:5月6日,执法人员监督复查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仍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综上,勃利县东林康惠医药有限公司职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和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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