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周氏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斌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AHBR9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宝清县汇丰大厦综合楼一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宝清县周氏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者周斌于2024年十月份在哈尔滨携妻游玩时在一家眼镜店购买两种隐形眼镜护理液共计25盒(具体在哪家眼镜店购买记不清了),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批号2240044,购买10盒每盒15元,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批号1230389,购买10盒每盒30元、批号1230223,购买5盒每盒30元,回到宝清后将隐形眼镜护理液放置于宝清县周氏眼镜店(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售价每盒18元;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售价每盒3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销售海俪恩全视护理液,批号2240044,2盒,卖出36元钱,自用两盒,剩余21盒已查扣。经营者周斌不知晓隐形眼镜护理液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办证经营,且当事人未进行销售记录,无购进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4.经营场所物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涉案物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其他处罚记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护理液21瓶。
0.00元
-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