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朝阳坡镇鑫贵源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乾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BUY8GJ9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八家子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烟专处﹝2024﹞第052号
2024年10月12日10时48分,我局执法人员曾范洪(执法证号:07010352008)、范志国(执法证号:07010352025)依法对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八家子村六组鑫贵源综合超市实施检查,在该店一楼卷烟存放处现场查获中华(硬)1条,中南海(5mg)1条,长白山(迎春中支)10条共计3个品牌(规格)12条卷烟,上述卷烟外包装32位识别码损毁,且当事人赵乾坤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进证明,经现场请示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案值1580.00元。经调查,当事人赵乾坤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货源短缺,于2024年8月末在朝阳坡镇周边农村商店购进上述卷烟,放在店内准备销售赚取利润,且无法提供购进价格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陈述和申辩。
处以当事人赵乾坤进货总额1580.00元6%罚款,即罚款94.8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返还。
94.80元
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20
2
公烟专处﹝2024﹞第043号
2024年8月13日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任柏江(执法证号:07010352010)、宋艳辉(执法证号:07010352020)依法对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八家子村六组鑫贵源综合超市实施检查,在该店二楼卷烟仓库内现场查获黄果树(长征)25条、黄山(印象一品)10条、红塔山(软经典)88条、娇子(蓝时代)13条共计4个品牌(规格)136条卷烟,上述卷烟外包装32位识别码损毁,且当事人赵乾坤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进证明,经现场请示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案值10875.00元。经调查,当事人赵乾坤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货源短缺,于案发前一天在朝阳坡镇周边农村商店购进上述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案发时尚未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价格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陈述和申辩。
处以当事人赵乾坤进货总额10875.00元10%罚款,即罚款1087.5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返还。
1087.50元
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18
3
公市监处罚〔2024〕215号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可以认定公主岭市朝阳坡镇鑫贵源综合超市(赵乾坤220381198905043817)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024年6月 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公主岭市朝阳坡镇鑫贵源综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赵乾坤在现场陪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ACS-30电子计价秤及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ACS-30电子计价秤各一台,电子台秤秤身上均未张贴有商用衡器检定合格证,现场要求负责人赵乾坤出示上述仪器的检定报告,负责人表示没有对使用的电子台秤按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要求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电子台秤,在按规定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
1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