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蓝极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茂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MA13T37C0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金河社区新讨卜齐村A0100-3号(距离金河社区1.5公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5〕117号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的汽车玻璃水共生产70箱,每箱12瓶,成本每瓶0.56元,售价每瓶0.7元。 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的尾气净化液/柴油车用尿素溶液共生产20件,每件2瓶,成本每瓶15元,售价17.5元,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288元,违法所得21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和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576.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