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川市马口镇麦乐福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剑锋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6NTRY9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4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22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使用的脱模专用调和油以及着色剂都是从网上购进,脱模油是2025年12月3日从网上购进,购进数量为10瓶,购进价格为20.58元/罐,除了检查发现的2罐脱模油外,其余脱模油均已使用完,着色剂是当事人2023年8月17日从网上购进,购进数量为1瓶,购进价格为54.51元/瓶。当事人在脱模专用油和着色剂过期后仍将其置于操作台待用区域,处于随时可使用的状态。过期脱模油的货值金额为2×20.58=41.16元,过期着色剂的货值金额为54.51元,故总货值金额为41.16+54.51=95.6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台账记录,且有的蛋糕需要脱模油和着色剂,有的蛋糕不需要脱模油和着色剂,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脱模油和着色剂的货款支付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脱模油2瓶,着色剂1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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