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健巍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700579906804G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民主路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0
(2022)青2701民初10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索***,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世银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玉树市人民法院
2
2022-05-10
(2022)青2701民初10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世银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玉树市人民法院
3
2022-04-19
(2022)青2701民初10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索***,浙江世银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玉树市人民法院
4
2021-04-27
(2021)青2701民初33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求*,李**,索***,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玉树市人民法院
5
2021-04-27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索***
玉树市人民法院
6
2020-08-31
(2019)青2701民初535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索***,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求*
玉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06-16
(2020)青2701执保1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27
2020-09-30
(2019)青2701民初535号
追偿权纠纷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25894.7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税一稽罚﹝2026﹞2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收取营业收入,少申报收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明,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税务登记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2011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纳税申报,无税款入库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成立日期为2011年9月28日。 2.增值税及附加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4年累计少申报增值税含税收入892,940.00元,其中,2017年127,500.00元,2018年135,000.00元,2019年56,250.00元,2020年56,290.00元,2023年11,000.00元,2024年506,900.00元。 ①2017年第四季度利息含税收入127,500.00元未申报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3,713.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9.96元,教育费附加111.40元,地方教育附加74.28元。计算如下: 增值税127,500.00÷(1+3%)×3%=3,713.6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713.60×7%=259.96元; 教育费附加3,713.60×3%=111.40元; 地方教育附加3,713.60×2%=74.2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二:申报明细及申报表,证明该所属期企业仅申报担保费收入增值税。 证据四:2017年利息收入明细账复印件,证明企业收玉树州三江源藏族文化艺术公司利息127,500.00元。 证据三十一:2017年银行流水,证明企业存在应税收入。 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18年第四季度应收玉树州索南达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200,000.00元为免税收入,该企业未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2018年第四季度利息含税收入135,000.00元未申报增值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6年未税务登记的行为不予处罚;对该纳税人2011年至2016年少缴税款已建议主管税务机关辅导企业自行申报补缴,不予处罚;对2017年至2018年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处罚。 (二)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2023年所偷增值税108。91元的70%的罚款,共计76。24元; (三)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2023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81元的70%的罚款,共计2。67元; (四)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862,528。37元的70%的罚款,共计603,769。86元。 以上罚款共计603,848。77元。
603848.77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