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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美中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美中注册资本:5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L01818878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洪山镇食品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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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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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79号
经查,2026年6月26日本局接到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移送函载明消费者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家福红牌糖水桔子罐头混有异物,该水果罐头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等信息。本局执法人员遂于2026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同批次的桔子罐头已全部售完。2026年7月9日,本局收到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案产品中可以确认的混有异物的糖水桔子罐头共2瓶,该糖水桔子罐头标签标注有“家福红?,产品名称:糖水桔子罐头,净含量:245克,产品标准代号:GB/T13210,生产许可证号:SC10942132100188,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01/01,厂名:随州市美中食品厂,厂址:湖北省随县洪山镇食品工业园”等信息。 现查明,2026年7月13日,经当事人投资人赵美中现场确认上述2瓶混有异物的家福红牌糖水桔子罐系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且瓶盖均未出现漏气现象,瓶身包装完好,外观特征符合出厂时的密封状态。当事人投资人口述称,上述糖水桔子罐头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生产,同批次共生产70箱(12瓶/箱),销售价为1元/瓶(12元/箱),货值金额为840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12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同批次产品中除上述2瓶外未发现其他混有异物的产品。 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糖水桔子罐头相关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明材料,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食品的支出款项不予扣除。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糖水桔子罐头的生产和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投资人口述为准,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家福红牌糖水桔子罐头的违法所得为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2元。
3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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