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珠藏镇冯广山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广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KDDD88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珠藏镇供电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价食品: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3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27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2005373,生产商: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2,保质期:6个月。经调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在珠藏进的,共进了1件,一件是12盒,进价是43元/件,售价是5元/盒,卖出去9盒,剩下3盒,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商品总共是12盒,我局执法人员所查到的3盒以及之前卖出去的9盒都未明码标价销售。
综上,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12.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进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食品数量。
罚款0.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