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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金奶奶生鲜超市二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海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9PMN0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盛世家园2号楼123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不处字【2024】162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 芹菜”是2024年07月01日采购进店的,共采购5.0公斤,去除被抽样 3.3公斤,剩余1.7公斤“芹菜”已全部售出,采购价格为3.0元/公斤, 销售价格为5.96元/公斤,上述不合格“芹菜”货值金额是29.8元。 另查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者的供货证明,建立了进货记录制度,并 提供了供货者名字、联系方式,说明了不合格“芹菜”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在收 到不合格“芹菜”检测报告后立即提交了不合格食品整改报告,制定 了召回计划并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公告至今未发现消费者出现不良 反应。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主动说明不合格“芹菜”供货者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213号
当事人榆树市金奶奶生鲜超市二店经营范围为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其销售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是2021从榆树市鑫盛隆食品店采购的,因采购时间过长,现已无法找到进货记录。进货价格为11元/瓶,销售价格为13元/瓶。该高粱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07日,保质期24个月,截至案发在其货架在售已过期产品4瓶,在超过保质期后其销售该产品1瓶,货值金额65元,牟取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销售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进货价格为11元/瓶,销售价格为13元/瓶。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07日,保质期24个月,在超过保质期时间内销售该产品1瓶,货值金额65元,牟取违法所得13元。 因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且销售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时间短,货值金额小,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议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4瓶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 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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