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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小亮蔬菜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栾杰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GL4T5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2号大厅7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15
(2017)黑0502民初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集贤县小亮蔬菜批发行
刘**
裁判文书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
2017-11-14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亮蔬菜批发行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3
2018-02-10
(2017)黑0502民初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7)876集贤县小亮蔬菜批发行诉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1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红艳蔬菜批发行购进山药1件,每件140元,共50斤,每斤2.8元,共计价格140元。该批山药于2025年5月15日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9日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mg/kg 标准指标:≤0.3;实测值:0.77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1456-2007)。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检验报告(No:ZJ05250516200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本店进货台账以及该批山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该批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我局现场检查出示检验报告时,该批山药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2.9元/斤,共销售50斤,销售总额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山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052505162002)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山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进货台账以及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免予处罚
0.00元
-
2025-09-16
2
集贤市监处罚[202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李玉庆蔬菜批发行购进的西芹200kg,4元/kg。该批西芹由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测,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乐果mg/kg;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4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009.145-2003]。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3230524253700063),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当事人购进该批西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西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身份证明、进货票据、市场检验单。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西芹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5.15元/kg,销售数量200kg,销售总额1030元,违法所得1030元。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230524253700063)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西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市场检测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罚款0.103万元#
103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3
集贤市监处罚[2023]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李玉庆蔬菜批发行购进的西芹10件,10kg/件,购进价格40元/件,4元/kg。该批西芹由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3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610004ACF606343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当事人购进该批西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西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身份证明、进货票据、市场检验单。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西芹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4.5元/kg,销售数量100kg,销售总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610004ACF6063434)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西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市场检测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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