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安忠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6)浙0203民初30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8
(2026)浙0205民初2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曙绿枝兰园林机械经营部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6
(2026)浙0212民初50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6
(2026)浙1022民初12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庞**,庞**,庞**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5
2026-05-19
(2026)浙0303民初28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6
2026-05-19
(2026)浙0303民初28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7
2026-05-13
(2026)浙0303民初28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8
2026-05-13
(2026)浙0303民初28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9
2026-04-27
(2026)浙0205民初133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潘**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6-04-21
(2025)浙0212民初135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3
(2026)浙0212民初50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4
(2025)浙0291民初10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方*
裁判文书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七重天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5-06
(2024)浙0211民初36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6
2025-02-07
(2025)浙0212民初19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伟木;励金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5
(2024)浙0211民初36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8
(2024)浙0211民初18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9
2024-07-3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8
2024-12-03
(2024)浙0203民初41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某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3561.89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09
2024-07-30
(2023)浙0212民初124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远迪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134.83元
民事案件
3
2024-08-01
2024-07-31
(2024)浙0225执15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存华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4-06-23
2024-05-27
(2024)浙0225民初26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82.46元
民事案件
5
2024-05-11
2024-04-19
(2024)浙0203民初213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4-30
2024-04-28
(2024)浙0225民初19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4-23
2024-04-17
(2024)浙0225民初19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3-29
2024-01-25
(2024)浙02民终3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茶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3-05
2024-02-28
(2023)浙0291执113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11-04
2023-09-14
(2023)浙0205民初335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6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296号的“沧海名苑”小区物业服务(包括电梯日常管理)等工作。设备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浙BA94207(25)、梯11浙BA94208(25)、梯11浙BA94231(25)、梯11浙BA94232(25)的四台电梯均于2025年3月份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2026年3月份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四台设备开展首次检验,并于2026年3月23日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2026年3月24日我局检查当日,上述四台设备未停机修理均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也未完成电梯复检。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1、涉案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2、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未停止使用、未完成整改、未申请复检合格,仍擅自继续投入运营使用。2026年3月25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四台电梯开展复检,经复检合格,并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均未查到当事人有同类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296号的“沧海名苑”小区物业服务(包括电梯日常管理)等工作。设备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浙BA94207(25)、梯11浙BA94208(25)、梯11浙BA94231(25)、梯11浙BA94232(25)的四台电梯均于2025年3月份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2026年3月份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四台设备开展首次检验,并于2026年3月23日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2026年3月24日我局检查当日,上述四台设备未停机修理均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也未完成电梯复检。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1、涉案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2、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未停止使用、未完成整改、未申请复检合格,仍擅自继续投入运营使用。2026年3月25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四台电梯开展复检,经复检合格,并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均未查到当事人有同类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检验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检验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甬鄞市监处罚〔2026〕5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于2023年11月6日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配件更换保险合同,其中保修期为3年。维保人员林某某在维保设备代码为31303302042012090013的电梯时,分别在5月27日、7月9日、8月17日、11月7日进行了维保,维保时间间隔均超过了半月,且当事人未到达现场监督和确认维保作业情况。另包括设备代码为31303302042012100028、31303302042012100039等电梯共20台电梯未按照规定进行半月维保,当事人也未到达现场监督和确认维保作业情况。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建立专人现场监督和确认维保作业制度。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现场监督和确认维保单位维保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构成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