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德盛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688813578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鄂0104民初713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邓*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9
(2025)鄂0104民初507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童周岭村村民委员会
武汉爱丽丝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任**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鄂0104民初1226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11-08
(2024)鄂0104民诉前调610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丁*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5
2024-11-08
(2024)鄂0104民诉前调717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6
2024-06-27
(2024)鄂01民终11805号
劳动争议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6-04
(2024)鄂0104民初4910号
劳动合同纠纷
邱**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8
2024-05-30
(2024)鄂0104民初4259号
合伙合同纠纷
卓**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9
2024-04-07
(2024)鄂0104民初2289号
劳动争议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8
(2023)鄂0104民初9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泰元义齿有限公司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26
(2021)京0491民初4493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张*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24
2023-03-21
(2023)鄂0104民初117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15.35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19
2022-01-11
(2021)京0491民初3924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1
2021-08-06
(2021)川0104民初11362号
合同纠纷
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9
2020-10-23
(2020)鄂0104民初3960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中广楼语传媒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72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29
2020-07-14
(2020)京0491执568号之一
秦*等 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2-13
2019-11-07
(2019)京0491民初23263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秦*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5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1-08
2019-05-22
(2019)鄂民申99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6
2019-05-05
(2019)鄂01民初75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5-17
2019-05-06
(2019)鄂01民特22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17
2019-05-06
(2019)鄂01民特22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环罚﹝2026﹞2号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32600元整
32600.00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6-03-16
2
硚市监处罚﹝2026﹞29号
一、关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账号“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中发布团购项目“半岛超声炮丨全面部+下颌缘+全模式丨预约送礼品+接车【武汉华美】”、“嗨体熊猫1ml丨正品可验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武汉华美】新一代热玛吉面部600发5次”、“新一代热玛吉900发丨面部+颈部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嗨体水光2.5ml丨正品可验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颈纹套餐】嗨体1.5+嗨体2.5丨正品可验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嗨体水光2.5ml+东国水光丨正品可验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润致娃娃2ml丨正品可验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Picoway超皮秒丨全模式淡斑丨预约送礼品【武汉华美】”、“【武汉华美】嗨体水光补水”、“【武汉华美】M22光子嫩肤(全模式)”、“【武汉华美】超皮秒淡斑”、“【武汉华美】润致娃娃水光补水”、“【武汉华美】赛诺秀C6激光淡斑”共14条,均为医疗项目,且其中含有“预约送礼品”等营销内容,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账号“华美整形外科医院”中发布团购项目“伊诺锶黄金微针全面部丨一人一头丨改善毛孔粗大痘坑痘印”、“[官方认证机构]美迪迈黄金微针面部丨毛孔/痘印/痘坑/紧致提升”、“嗨体熊猫1mL丨改善泪沟熊猫眼丨私信下单送光子丨新客首次”、“冭活泡泡2.5mL丨水光补水抗糖抗氧退黄提亮”、“微针美肤丨伊肤泉美白亮肤组合”、“韩国品牌淡皱丨30-40单位丨抬头纹”、“英国品牌淡皱丨20单位丨鱼尾纹”、“国产品牌淡皱丨20单位丨眉间纹鼻背纹鱼尾纹川字纹4选1”、“美国品牌淡皱丨20单位丨眉间纹鼻背纹鱼尾纹川字纹4选1”、“韩国品牌丨20单位丨眉间纹鼻背纹鱼尾纹川字纹4选1”、“国产品牌淡皱丨30-40单位丨川字纹鼻背纹鱼尾纹3选2”共11条,均为医疗项目,且其中含有“私信预约享美肤礼”等营销内容,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当事人提供了其《武汉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经核查,以上医疗广告与该成品样件表无法一一对应,故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共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25条。二、关于拆分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于医疗诊疗过程中将上述四种医疗用毒性药品拆分使用,当事人提供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台账。故当事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拆分使用属实。经与药械科研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承办机构建议将当事人涉嫌拆分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线索移送至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处理。以上广告由大连凯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渠道营销推广服务合同,该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代当事人在广告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广点通/小红书/美团)发布20条广告,总广告费用为4000元,故单条广告费用为200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协同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于2025年1月21日,因发布虚假广告、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80元。(硚市监罚[2025]26号)。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3
硚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5月初在美团平台账号“华美整形外科医院”医生团队中对“余萌、杨宏刚、吉荣”三位医生个人简介的描述“余萌:复杂鼻整形失败修复专家、中国医师协会整合美容医学专委委员会委员、国际美容医疗联盟UIME主讲专家、韩国医学科学产业协会美容整形医学部认证医师、美国SURGIFORM公司膨体鼻整形认证医师;杨宏刚:近20年的微整形经历,逾10万+的成功案例;吉荣:中国激光医疗研究中心研究委员、中整协微创与皮肤分会微针专业委员、国际医学美容学会资深会员、以色列飞顿激光公司培训导师、水光注射疗法的指定临床专家、面部年轻化研究、病理皮肤治疗和美容专家”,为其虚构荣誉;该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在美团平台发布,该广费用为270元。当事人已于6月11日更正医生团队信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在其“华美整形外科医院”美团店铺上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是:(1)“铂安润玻尿酸1mL|大分子韩国品牌”医疗服务广告,该广告含有铂安润玻尿酸适用部位:“垫下巴、填充太阳穴、填充额头、丰面颊丰鼻基底(5选1)”。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发现,案涉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显示为:适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注射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2)项目“思伊美至极玻尿酸1mL|超大分子”医疗服务广告,该广告含有思伊美玻尿酸适用部位:“垫眉弓、丰鼻基底、丰耳廓、下颌、丰面颊(5选1)”。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发现,案涉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显示为:适用于面部皮肤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3项目“【买1得3嗨体熊猫1mL|淡化黑眼圈熊猫眼填泪沟|送光子+美肤礼+接...】”医疗服务广告,该广告标题含有“淡化黑眼圈、填泪沟”。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发现,案涉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显示为:该产品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当事人已于6月5日下架上述3个服务链接。本局从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从医疗角度上看,有相关文献资料和实际疗效案例做支撑,以上产品在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排除相关禁忌症,是可以使用的,也可以达到上述医疗广告宣传的相应效果,不存在虚假和欺诈,只是效果因人而异,存在效果优劣、维持长短的区别,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玻尿酸塑形适用部位:垫下巴、填充太阳穴、填充额头、丰面颊丰鼻基底(5选1)”、“玻尿酸塑形适用部位:垫眉弓、丰鼻基底、丰耳廓、下颌、丰面颊(5选1)均属于面部”、“玻尿酸塑形适用部位:淡化黑眼圈、填泪沟”,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月在其官网华美整形(网址http://www.hmzxwk.com/)发布项目“进口除皱单部位(乐提葆)年卡”,另该内容已被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内部清查时自行删除,该项目仅提及所用产品的品牌名,未提及“A型肉毒毒素”等相关内容和治疗方式,仅展示了项目名称“进口除皱单部位(乐提葆)年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中的推销等宣传属性,故当事人对毒麻药品做广告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网址https://3gxg.haijunyc.com/,搜索显示为“武汉华美腋臭医院华中腋臭诊疗中心(三级专科资质、四级手术资质)品牌始于1994,25年专注腋臭铸就专业品牌”的广告咨询页。武汉华美腋臭医院实为当事人的腋臭科,未实际注册成立,该网页内容系当事人2020年6月发布,广告费用250元;搜素网址http://4g.hmzxwk.com/zt/xz/,显示为当事人宣传其吸脂项目的页面,使用“创伤小、恢复快、不留疤,术后形态安全、快速、不反弹”等用语,另该界面含有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且照片中的患者非当事人实际顾客,该网页系当事人2020年6月发布,广告费用250元。另搜索举报人提供的其他网址(除上述网址外),搜索结果均显示360搜索首页或搜索不到,未查询到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当事人否认上述搜索不到的网站为其使用。另因举报人未提供上述网址页面的截图,故当事人利用上述网站站群技术发布虚假广告、国家级、功效安全性断言、术前术后患者对比证据不足。当事人2020年至2024年期间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均在有效期内,移送线索广告页面系当事人公司人员变动,部分工作未及时交接,未继续维护该链接内容,导致公示的医疗广审文号过期未更换,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主动联系平台方下架该链接内容。
一、当事人在美团发布虚假荣誉资质广告和在网页发布下属科室作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一般处罚尺度,罚款2080元。二、当事人在网页发布虚假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一般处罚尺度,罚款1000元。三、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从轻处罚尺度,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80元。
308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