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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凡美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家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E0P419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小渡船街道旗峰大道金麟府小区还建房5栋1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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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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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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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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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4〕508号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从事化妆品经营,抖音店名:TZ美妆。其在抖音网络平台销售的养生堂天然桦树汁舒缓丝滑身体乳的功效宣称:滋养;养生堂天然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的功效宣称:温和/无刺激、滋养、舒缓;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的功效宣称:修护。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规定,具有“温和(无刺激)、舒缓”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滋养、修护”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当事人未能提供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以及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的证明资料,且化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上未有当事人在网络上宣称的功效内容。另当事人经营的养生堂白桦冬孕精华露在网络上宣称适合所有肤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化妆品适合所有肤质的证明资料。 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上销售涉案产品,平台根据产品销售额提点,给平台上交服务费,无广告宣传费用,故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同时查明,当事人从湖北琳卡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养生堂天然桦树汁舒缓丝滑身体乳、养生堂天然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养生堂白桦冬孕精华露;从湖北蔻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次为2024年1月28日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并在抖音网店上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当事人能提供生产商: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资质,养生堂天然桦树汁舒缓丝滑身体乳的《检测报告》;供货商:湖北琳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资质,养生堂白桦冬孕精华露的《检测报告》;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的供货商:湖北蔻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资质,生产商:广州无形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在检查期间当事人已将虚假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的TZ美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从湖北蔻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次为2024年1月28日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120袋,净含量500克,购进单价52.50元/袋,合计6300.00元,微信转账支付货款。至检查时已销售38袋,销售单价86.00元/袋,合计3268.00元,货值7573.00元,从中获利1273.00元。 已查明,当事人购进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82袋(净含量500克);2、没收违法所得1273.00元;3、处罚款10000.00元。 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蔻兰黛水润海藻面膜82袋(净含量5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1273.00元; 3、处罚款20000.00元。
3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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