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CHF9AT1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四队平房50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81号
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在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内生产了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74斤(每斤2袋),共148袋。于2025年5月21日销售20袋到磴口县纳林套海张军综合商行,销售价每袋1.1元,销售款22元;销售10袋(5斤)到磴口沙金超市,每袋1元(每斤2元),销售款10元;合计销售30袋土豆粉条,合计销售款32元,其余118袋未销售,已自行处理。
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在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内生产了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80斤,共8包(每包20袋,合计160袋)。于2025年6月1日销售40袋到内蒙古三禾润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价每袋1元,销售款40元;合计销售了40袋土豆粉条,总计销售款40元,其余120袋未销售,已自行处理。
2025年05月28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磴口县纳林套海张军综合商行对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0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真好运土豆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蒙古三禾润家百货有限公司对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7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真好运土豆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俩个批次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土豆粉条一部分销售,一部分自行处理,无库存。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土豆粉条74斤,共148袋,销售30袋,其中有20袋销售价为每袋1.1元、有10袋销售价为每袋1元,合计销售款32元,共计货值32元,其余被商家自行处理,无召回,无库存;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5月27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土豆粉条80斤,共8包(每包20袋,合计160袋),销售40袋,销售价每袋1元,合计销售款40元,共计货值40元,其余被商家自行处理,无召回,无库存。总计散装销售70袋,总计销售款72元,总计货值72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7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05
2
巴临市监处罚〔2025〕059号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内生产了规格为计量称重的土豆粉条163斤,共16包(每包20袋,合计320袋)。于2025年4月12日销售80袋到杭锦后旗蛮会镇真实惠生活超市(天天惠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104元;销售40袋到磴口县刘军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52元;于2025年4月13日销售60袋到杭锦后旗蛮会镇六旺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78元,销售100袋到临河区白脑包镇呼三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130元;于2025年4月14日销售40袋到临河区侨慧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52元。总计销售了320袋土豆粉条,总计销售款416元。
2025年04月22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杭锦后旗蛮会镇真实惠生活超市对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5年04月09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真好运土豆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土豆粉条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真好运土豆粉条163斤,共16包(每包20袋,合计320袋),共销售了320袋,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416元,共计货值416元,无召回,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5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3
巴临市监处罚〔2024〕178号
2024年08月30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Z108001201372的检验报告,其内容为:2024年08月02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磴口县新选万客隆生活超市对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9日、规格为200克/袋的真好运土豆粉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在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内生产了规格为200g/袋的土豆粉条19包(每包20袋,合计380袋),于2024年6月29日销售80袋到磴口县新选万客隆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104元;销售40袋到临河区双河饭店,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52元;于2024年6月30日销售60袋到临河区赵师傅饺子馆,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78元;于2024年7月2日销售120袋到临河区丽源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156元;于2024年7月3日销售60袋到磴口宏达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78元;销售20袋到磴口福多多超市,销售价每袋1.3元,合计销售款26元。总计销售了380袋土豆粉条,总计销售款494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元;
二、罚款5000元;
总计罚没款5494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