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明燕特色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3MA6L203E1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街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云驿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有效期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有效期的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人民币;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人民币。
罚没共计:伍仟零伍元整(¥5005.00)人民币。
50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