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耀明企业管理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晓明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4MACGM6CKX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大梨园村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305号
经查,当事人是菊花五金机电市场的市场管理方,负责向市场经营户出租铺面和代收代缴水电费。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接手管理菊花村五金机电市场并向承租人加价收取电费,收费标准为1元每度。收费后,当事人按《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的电价(峰谷值动态电价)向供电局缴纳电费。2025年10月2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5〕0004096号)要求当事人停止加价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官市监责退〔2025〕0000880号),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5日内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加价收费行为。当事人2024年收取电量108301度,实收价格1元每度,实收电费108301元,超收56059.34元;当事人2025年收取电量68531度,实收价格1元每度,实收电费68531元,超收33786.63元。当事人合计超收电费对应数量为176832度,实收电费总数为176832元,超收总数为89845.97元。关于多收取的费用,当事人明确进行退还并与承租商户达成抵扣后续电费的一致意见,取得承租商户签字确认。因两个承租商户退租,应退773.42元未退还。
当事人涉嫌在转供电中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73.42元(大写:柒佰柒拾叁点肆贰元)上缴国库。
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304号
经查,当事人是菊花村五金机电市场的市场管理方,负责向市场承租人(商户)出租铺面和代收代缴水电费。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接手管理菊花村五金机电市场,2024年3月开始向承租人加价收取水费,收费标准为11元/立方米。收费后,以单价6.05元/立方米的标准交水费至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取水费的价格不符合《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0〕836 号),“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6.05元/立方米执行。”的规定。2025年10月2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5〕0004095号)要求当事人停止加价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官市监责退〔2025〕0000879号),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5日内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加价收费行为。2024年当事人加价收取水量785吨,2025年当事人加价收取水量720吨,合计超收水量1505吨,应收价格为6.05元每吨,实收价格为11元每吨,每吨多收取4.95元,实际收取总额16555元,共多收取7449.75元。关于多收取的费用,当事人明确进行退还并与承租商户达成抵扣后续水费的一致意见,取得承租商户签字确认。因两个承租商户退租,应退252.45元未能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承办人建议作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2.45元(大写:贰佰伍拾贰点肆伍元)上缴国库。
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