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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悦途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云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MAB2PB697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20号利君明天小区7号楼1单元2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82号
1.该企业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 领用机动车销售发票一天内集中开具,存续期间机动车购进、卖出无资金交易记录,该企业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检查组认定,该企业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51个自然人和甘肃奥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计开具52份发票(金额14,593,553.07元,税额1,897,161.9元,价税合计16,388,386.13元),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发票。 2.该企业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虚开手段,对外开具52份发票,金额14,593,553.07元,税额1,897,161.9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1,897,161.9元,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132,801.33元、教育费附加56,914.88元、地方教育附加37,943.24元。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5-05-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3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4
2024-05-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5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