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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林钗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林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9D68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卫前大街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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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357号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某某美容店已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苍南县金乡镇卫前大街**号的苍南县某某美容店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有防晒乳3盒(名称:某某牌***防晒乳***;型号:A307;净含量40g),保质期至2025年3月7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共购进10盒,每盒进价50元,购货款共计500元。据当事人陈述,购进涉案产品时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因时间久远现已遗失。上述3盒防晒乳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直至案发当日被我局查获。销售价128元/个,共计384元,故货值38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晒乳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给予警告;二、没收在扣的防晒乳(名称:澳贝雅Osmocomplex防晒乳SPF50+PA+++;型号:A307;净含量40g)3盒;三、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晒乳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3800元,上交国库。
38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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