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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振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边海生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06EK353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30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6〕1号
你单位2022年-2023年从天津市物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并销售给白录、蒋海豹、谭宏一、李双双4人十辆车。经检查查证,截至事项通知书到期,你单位未向购车方开具合规发票,同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购车方后续销售涉案车辆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上述十辆车,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中尾号为434792的小汽车最终销售方为蒋海豹实际控制的公司隆畅国际。剩余九辆小汽车未能找到白录、谭宏一、李双双,你单位无法提供将上述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其他车辆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证据资料。上述十辆超豪华小汽车,你单位的对公账户收到购车款共计21667996.09元,其中2022年收到8863042.1元,2023年收到12804953.99元。并于收到车款后继续将该笔资金打给上游公司物华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上述车辆已完成销售,你单位仅将该笔车款挂在往来上,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定上述十辆小汽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车辆收讫销售款项的时间,即使未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你单位也应做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销售九辆超豪华小汽车,少缴消费税1710796.13元,其中2022年784340.02元;2023年926456.11元。你单位共少缴增值税2492778.31元,其中2022年1019642.01元;2023年1473136.30元。你单位共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125.10元, 教育费附加63053.6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2035.74元。 2024年7月15日你单位收到物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及金额19138934.62元、税额2488061.47元,其中2022年涉及金额7831895.67元、2023年涉及金额11307038.93元。 2022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217.11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05.43元,应调整-881074.52元,调整后应纳所得额为-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17项的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175349.81元。
2175349.81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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