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鑫福源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EG0U199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马河乡新立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见投诉人提供的图片中产品“冬虫夏草酒”。投诉人提供的图片可见“冬虫夏草酒”透明包装盒装,标示如下:内蒙古通辽市绿源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配料:水、高粱、大麦、玉米、冬虫夏草浸泡液;生产许可证编号:QS1505 1501 1046;执行标准:GB/T 10781.1-2006(一级);香型:浓香型;生产日期:见盒内,盒内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2月04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新开街中段北侧;电话:400-0616019。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询问,2025年12月3日,被投诉人确向投诉人销售1盒(两瓶装)“冬虫夏草酒”,销售价格80元/盒,销售额80元。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1月15日,经审批依法下达《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6〕DJC5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并依法立案调查。
承办机构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资料,冬虫夏草于1963年被正式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版)至今(2020版一部119页)。2009年7月22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明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下发《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明确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及后续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含冬虫夏草。因此,冬虫夏草仅限于药用目的,不得用于生产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延续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冬虫夏草酒”2014年12月0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实施之后,当事人经营配料表宣称含有“冬虫夏草”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其经营的“冬虫夏草酒”配料表宣称含有冬虫夏草成分,经查询冬虫夏草具有药品属性,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经营含有冬虫夏草成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
1000.00元
-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