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岳宝柱 | 注册资本:5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781346222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五家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6年4月10日哈尔滨鑫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柱到达我局接受询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现正在经营之中。于2025年11月4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400kg大桶装食用酒精(95度),单价2260元/桶,执行标准GB31640-2016.并于当日在公司院内与其工人吴中辉用自流塑料管引装、电子秤称重,将400kg 大桶分装成20(20kg)桶塑料桶。用纸质打印的“食用酒精”字样粘贴在塑料桶上。而后将分装成20桶的食用酒精以每桶170元的价格运至黑龙江省康平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该行为得到该公司工人吴中辉确认证实。经核查该公司经销台账,在账目中显示2025年11月4日在黑龙江鸿展生物采购乙醇(酒精)400kg和2025年11月4日销售到双城市康平乙醇(酒精)400Kg字样。经岳宝柱确认,账中记录的“乙醇(酒精)”为食用酒精。2025年4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省康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核实,在该公司化学危险品库房发现未使用的“食用酒精”3桶(20kg)。经对副总经理姜伟询问:该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在哈尔滨鑫田科技有限公司以3400元采购20桶(20kg)“食用酒精”用于公司厂区域内消毒使用,截至检查之日,使用了17桶食用酒精,剩余3桶存放在库房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鉴于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的证据材料,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400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GB31640-2016的规定,食用酒精属于酒类食品。哈尔滨鑫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用酒精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2、罚款:30000元。合计:33400元。
30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