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日商事肥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维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MA3ER6260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5号15-40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李沧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生产涉事“巧禾力”牌控释掺混肥料600kg,后因车间内涝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停工,未继续生产。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600kg控释掺混肥料以1850.2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东平县彭集街道供销社105国道东商户李方莲,收入1110元。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库存。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No:036)一份1页,作为当事人生产的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被抽样检验的证明。
2、2025年10月11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1页,泰安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GDPJD25036)一份4页,作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明。
3、2025年10月15日,送达回证一份1页,作为向当事人送达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的证明。
4、2025年10月15日,我局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李沧市监湘潭责改〔2025〕18号)一份1页,作为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证明。
5、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作为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无库存和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已经送达的证明。
6、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作为当事人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证明。
7、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提供的青岛住日商事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宗路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宗路的身份、王哲被委托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王哲的身份。
8、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提供的青岛住日商事肥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受托生产企业济宁市鑫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1页,受托生产企业济宁市鑫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一份1页,委托加工协议一份2页,作为当事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合法、双方委托关系的证明。
9、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提供的青岛住日商事肥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2页,作为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证明。
10、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一份1页,厂房设备照片打印件两份2页,作为当事人生产被抽检的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的情况的证明。
11.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提供的出库单据一份1页,涉案批次产品肥料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2页,作为当事人销售被抽检的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的情况的证明。
12、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哲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作为控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
1.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2.罚款555元; 3.合计1665元。
555.00元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